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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物征集细则

西安事变纪念馆文物、藏品征集办法

 

一、文物征集由我馆主管部门负责,本馆的文物收集、拣选和征集工作,为收藏、展示、研究、宣传教育工作积累、补充藏品。

二、文物征集根据我馆的性质、任务,从馆藏、陈列及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,主要征集与西安事变相关的,具有典型性、代表性、来源可靠的文物。

三、馆里每年划拨一定的文物征集经费,保证文物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。当遇到重要文物,所需金额较大时,可上报市级或省级文物主管部门,申请专项经费。

四、文物征集的途径包括:

1、收购社会流散文物;

2、接受私人或单位捐赠文物;

3、接受考古所、文物商店等单位拨交的文物;

4、接收公安、司法、检察、工商、海关等国家机关移交的文物;

5、馆际调拨、交换的文物。

五、一般文物的征集由藏品保管部实施。涉及珍贵文物或移交、调拨、交换文物数量较多时,应报主管领导并会同本馆文物鉴定委员会或邀请相关专家共同鉴定,并将鉴定意见报请馆务会审定。

六、文物征集过程中必须至少三名相关文物专家同时在场进行鉴定、评估,详细询问文物的来源、流传经过,并认真填写文物征集单,严格做好客观详细的记录。

七、收购文物应秉公作价,公平合理,收购款额由馆务会研究决定。

八、征集人员应严守国家有关文物法规和职业道德,廉洁奉公,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。

九、对于民众来访、来信咨询的有关文物鉴定、文物法规方面的知识,应热情解答。

十、征集到的文物应及时移交藏品保管部,入库保管、造册登记,原始凭证按年度汇总、存档备案。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西安事变纪念馆